一、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与某结构材料公司签订《供应链配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为某结构材料公司提供平台供应商对接、交易流程保障等专项服务,某结构材料公司需按协议约定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同时需按期向平台供应商结清货物款项,若因自身逾期支付货款导致某科技公司为保障服务链路完整产生额外支出,需按协议标准向某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纠纷起源于某结构材料公司因内部资金周转调度问题,未按时向平台供应商支付数笔货款,为避免合作供应链断裂、保障服务协议正常履行,某科技公司按协议约定代为向供应商垫付了对应货款,随即向某结构材料公司主张返还垫付资金并支付相应违约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结构材料公司认可某科技公司垫付的资金本金,但主张某科技公司垫付前未履行充分的协同告知义务,若提前获知供应商的款项结算要求,其可自行筹措资金完成支付,且行业内同类服务场景中,服务提供方一般仅要求返还垫付本金,故拒绝支付违约赔偿;某科技公司则依据协议条款,认为某结构材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违反协议约定,导致其产生不必要的资金垫付,应依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某结构材料公司始终未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垫付资金及违约赔偿,双方商业合作亦实质中断,直至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将本案委派蓝海中心调解。
二、调解过程
(一)前期准备:事实核查与背靠背沟通
蓝海中心调解员团队接收案件后,首先对涉案协议文本、垫付资金凭证、双方服务对接记录等核心材料开展全面查阅,梳理双方的服务权利义务边界与案件核心要素。随后启动背靠背调解机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开展深度沟通:在与某结构材料公司负责人的沟通中,确认其对某科技公司垫付的资金本金及自身存在货款支付逾期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与某科技公司对接人核实后,明确其主张的款项返还及违约赔偿诉求均有协议条款作为支撑,且其垫付资金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保障要求。经前期核查,调解员确认本案基本事实清晰、垫付资金本金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违约赔偿的承担与否及具体金额,为后续调解划定了明确方向。
(二)调解推进:契约引导与商业理性决策
鉴于涉案协议条款详实、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调解员优先采取契约精神导向的调解策略,再次约谈某结构材料公司负责人,对协议中服务保障义务的履行条件、违约赔偿的计算标准、协同告知义务的范围等核心条款进行逐条拆解与法律释明,引导其正视协议约定的履约义务及违约后的对应责任。经专业释法与理性劝导,某结构材料公司认可了违约赔偿支付的协议依据,但以自身经营存在短期压力、不明确供应商款项结算要求以及曾就款项事宜与某科技公司协商未果为由,提出减免部分违约赔偿的诉求。
考虑到某结构材料公司给付意愿积极、沟通态度诚恳,且具备实际履行款项支付的能力,调解员团队随即组织面对面调解会议,搭建双方直接协商的专业沟通桥梁。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点平衡双方核心诉求:一方面保障某科技公司依协议享有的资金返还及违约赔偿权益,另一方面兼顾某结构材料公司的实际履约能力与双方长期服务合作的商业价值。最终,某科技公司出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以及高效回收款项的立场,同意减免部分违约赔偿,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共识。
(三)调解结果:固化调解成果实现双赢
最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固化调解成果,并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案纠纷得以解决,以调解实现了双方共赢的局面,双方的商业合作亦回归正常。
三、案例点评
(一)本案调解核心
1.锚定争议焦点,夯实调解基础:调解初期即明确本案无争议事实为垫付资金本金,争议焦点为违约赔偿的承担,以此为核心切入点制定针对性调解方案,避免双方陷入无意义的事实争执,大幅提升调解效率。
2.坚守契约基准,强化规则意识:针对协议条款清晰的商事纠纷,调解员以双方签署协议为核心依据,通过专业的条款解读与法律释明,引导违约方理性认知自身责任,摒弃 “行业惯例优于协议约定” 的主观认知,回归契约精神的基本商事准则。
3.平衡商业利益,打破对抗思维: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考量违约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双方长期服务合作的商业价值,跳出 “全额支付” 与 “拒绝支付” 的对抗性僵局,促成权益实现与商业情谊的双赢,契合商事纠纷的多元化解需求。
(二)商事调解的独特制度价值
本案充分彰显了商事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灵活性、高效性与低成本优势。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商事调解不仅能助力当事人快速且在充分意思自治下实现权益兑现,更能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系商事主体间的合作根基,契合商事纠纷 “化解”与“维系”的双重需求。对于商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调解员需重点把控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违约方的实际履约能力、双方的深层商业诉求三大核心要素,以专业的调解技巧推动纠纷从对抗走向协商,实现法律效果与商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陈 玥 调解员
美国加州圣何塞州立大学理学学士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商事调解部副主任
驻点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及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任特邀调解机构调解员,并于2022年及2023年连续两年获评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之星”。